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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買賣未上市櫃股票需課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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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1)日表示,企業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先確定是否依公司法規定簽證放行,轉讓時則屬於財產交易損益,必須合併當年度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被補稅帶罰。

國稅局官員指出,企業出售股票資產時要特別留意稅法規定,如果買賣標的屬於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必須 先確認該股票是否已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如未簽證發行者,在出售轉讓時屬於財產交易損益,不適用現行稅法的停徵所得稅規定。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出售股票在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必須按稅法相關規定計算成本;如果買賣標 的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先確認是否已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

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在計算證券交易損失1,000餘萬元時,誤將依權益法調整的長期投資帳面金額,列計為原始取得成本,因此展開查核。

國稅局官員說,甲公司轉讓的股票,並沒有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辦理法定發行的簽證作業,雖然不屬於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卻成為財產交易所得稅的課徵對象。

因此,甲公司的證券交易所得,應合併當年度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經重新計算,國稅局核定甲公司漏報財產交易所得200餘萬元,必須補徵30多萬元的營所稅。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轉讓所持有投資公司之股票,應以原始取得成本計算認列損益,未上市(櫃)股票更應先確認是否已依公司法規定辦理簽證發行,以免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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