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遺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如屬平日有帳務紀錄並辦理年度結算申報之投資之獨資、合夥商號的投資也是這樣處理,如果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以登記資本額估算。在計算公司資產淨值時,土地、房屋價值部分,應依照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當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大於帳面價值時,應依照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但在帳面價值高於公告現值時,就以帳面價值為準;另外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數額,應該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公司資產淨值即股東權益,而未分配盈餘屬股東權益項目之一,且歷年均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規定審查,有關該等公司繼承日或贈與日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數之計算,其屬繼承日或贈與日之上一年度起算前5年內者,以依所得稅法核定之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為準,如有部分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尚未核定致無法確定時,以各該年度帳載未分配盈餘數為準;其屬繼承日或贈與日之上一年度往前推算第6年及以前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則以該第6年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準。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
(財政部70.12.30台財稅第40833號函)
(財政部71.6.19台財稅第34573號函)
(財政部72.5.12台財稅第33328號函)
(財政部99.6.15台財稅字第09900126800號令)
(2)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依繼承開始日該公司興櫃股票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與當日前一個月內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其價值;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前最後一日該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與該日前一個月內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但無前一個月內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繼承開始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前最後一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2.私募有價證券:
贈與日該公司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與當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贈與日前最後一日該有價證券之收盤價,與該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但無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者,以贈與日之收盤價估定之;贈與日無買賣價格者,以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收盤價估定之。
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依贈與日該公司興櫃股票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與當日前一個月內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其價值;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贈與日前最後一日該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與該日前一個月內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但無前一個月內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者,以贈與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贈與日無買賣價格者,以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2)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私募普通股股票,以贈與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價,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調整估價。
納稅義務人將未上市(櫃)公司現金增資之新股認購權贈與子女後,受贈子女以其自有資金繳納增資股款,如新股每股之認購價格低於增資後每股之資產淨值,致受贈人取得之公司股權淨值大於其所支付之認股金額時,應以該差額為贈與金額課徵贈與稅,其計算公式如下:贈與金額=【(贈與時公司資產淨值+本次增資股數×每股認購價格)÷(贈與時公司已發行股數+本次增資股數)-每股認購價格】×贈與認購股數。 (財政部99.09.02台財稅字第09900208010號函)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持有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權贈與他人,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價計算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股權,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計算贈與股權價值,另如公司之資產中有土地或房屋,其贈與日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時,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不動產價值,重新計算公司之資產淨值,以避免短漏報贈與財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3年9月間以每股淨值新臺幣(下同)15元申報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之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20,000股予乙君,經該局查核,A公司之資產中土地部分係65年取得,土地帳面價值遠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經該局依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土地價值後,重新估算該公司於贈與日之每股淨值應為25元,核定贈與總額1,800萬元,甲君應繳贈與稅155.6萬元【(1,8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該局提醒,個人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權,應以贈與日之公司資產淨值計算,並留意資產中若有土地、房屋時,應依規定估價,以正確申報贈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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