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接軌國際監理趨勢與強化我國金融市場穩健發展,金管會宣布今 年7月1日起,「新臺幣利率交換交易(IRS)應集中結算制度」正式 上路。自此,金融機構間交易符合期交所受理集中結算的新臺幣IRS 契約,皆須提交至期交所進行集中結算。
本制度實施依據期貨交易法第3條及金管會3月18日發布的公告,應 集中結算範圍涵蓋固定利率對浮動利率之標準型新臺幣IRS契約,適 用的對象包括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的銀行(含外 國銀行在臺分行)、證券商、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業、槓 桿交易商及其他指定金融機構。
透過集中結算機制,所有交易由期交所進行結算,市場參與者可免 於直接承擔對手方的信用風險,同時釋放原本占用的雙邊交易額度, 可顯著降低交易對手風險,減少違約連鎖效應,強化金融體系整體穩 健性。更重要的是,集中結算符合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與保險資本 標準等國際監理規範,期交所為我國金管會、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 (ESMA)、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及日本金融廳 (JFSA )監管機構認可合格集中結算機構(QCCP),國內外金融機構計算集 中結算契約之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應計提資本時,適用最低 2%的風險 權數,可大幅降低資本計提,提升資金運用效率。
集中結算制度上路,為我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結算制度國際化與 強化風險管理邁出重要一步。
透過集中結算機制與標準流程,有效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並集中 控管曝險,降低系統性風險。應集中結算制度則為國際對金融市場結 算規範與風險治理要求之趨勢,制度實施顯示臺灣接軌全球監理標準 ,讓外資參與我國金融市場更具信心與意願,為推動跨境合作與深化 市場基礎建設奠定重要的基石。
<摘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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