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114/08/0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獨立董事︰江錫仁
(2)獨立董事︰蔡采薇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獨立董事︰江錫仁/冠華開發生物科技(股)公司 董事長/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
全國聯合會 常務理事/康勝牙醫診所 院長
(2)獨立董事︰蔡采薇/奇鼎科技(股)公司 獨立董事/開曼東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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