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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後契約效力 兩大重點
2025/10/13
近來輝達台灣總部用地議題受到各界關注,當中涉及台北市政府、輝達、新光人壽三方,其中又因台新金合併新光金「新新併」後,台新人壽與新光人壽也合併在即,北市府以「新新併」作為解約理由,企業併購後的合約效力究竟如何變化,近期在市場上受到討論。

有一派說法認為,基於公司合併時,所有業務與契約都是由合併方依照《公司法》與《企業併購法》相關規定概括承受;另一派認為,實務上,併購確實可能影響契約效力,必須要看契約是否訂有特定條款。

事實上,併購是否影響契約執行或效力,取決於兩大重點,包含契約類型、契約約定內容。最常見的情況是,契約訂有控制權變更或經營權變動條款。換言之,在併購案件中,「概括承受」是法律上的原則,但契約上仍可特約排除或限制承受效力。

所謂「控制權變更條款」,是指契約約定如果一方公司的控制權產生變動,則另一方得終止契約或產生某些權利的約定。若被併購公司與第三人契約訂有控制權變更條款,必須在「成交前」取得第三人同意,讓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實務上,被併購公司會事先準備第三人控制權變更棄權聲明書,當第三人簽定後,第三人將放棄因控制權變更而產生的特定權利,如終止契約權。

控制權變更條款可見於授權契約、加盟契約、供應契約、貸款契約、融資契約、顧問契約、政府採購契約等,或置於重要契約中以作為企業併購的防禦措施。之所以置入控制權變更條款,可能是看重被併購公司特定團隊、技術或品牌聲譽,或有風險控管的考量。

過去曾看過的加盟契約中,國外品牌的區域加盟契約就常見訂有控制權變更條款。被併購公司若沒有事先取得國外品牌的同意,當買方取得控制權後,國外品牌可因此主張終止區域加盟契約,造成公司不能繼續主張區域加盟契約的權利,導致兩公司雖完成併購,卻喪失區域加盟權益。

因此,買方進行併購盡職調查時,必須聘請律師仔細檢視契約,確認有無控制權變更條款。當發現被併購公司與第三人契約相關條款時,需要將控制權變更條款作為併購的前提條件,先取得契約相對人的同意,避免日後契約相對人行使控制權變更條款之終止權。

至於法院是否會宣告終止權無效?參照過往最高法院判決,法院很可能基於契約條款的目的,沒有違背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即便在概括承受原則下,契約明定需他方同意,仍有效;若契約相對人基於控制權變更條款行使權利,也沒有違反誠信原則的問題。(拓威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蕭富庭口述,記者邱琮皓採訪整理)   <摘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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