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依委託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進行研究結論,我國已逐步開放證券商得以經營多元化的財富管理業務,相關制度設計在投資人保護與風控也相當完整,惟若從國際競爭與長期市場發展觀察,現行法制架構存在制度彈性不足與整合度,值得進一步精進。
證交所表示,首先,在監理思維上,我國對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仍以正面表列為主要管理模式,證券商僅能承作法令明文允許的商品與業務,且新業務或新商品須逐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該制度設計雖有助於事前風險控管,惟相較新加坡、香港等主要亞洲金融中心多採取原則性或負面表列的管理方式,略顯彈性不足,不利業者因應高資產客戶多樣化、客製化之服務需求。
研究建議,未來可參考採取負面表列或框架式立法模式,即除法令明文禁止者外,原則上允許證券商自行設計並提供產品與服務,允許更多創新型金融商品進入市場,並在確保投資人保護之前提下,賦予業者更大創新空間。
其次,現行我國證券商申請各類財管業務,核准流程繁複,且各業別審查標準不一使得核准權責分散,不利整體業務推展與產品整合規劃。國際主要金融市場多已透過資本市場法制整合,使金融機構得以提供一站式、高附加價值財管服務。
研究建議,未來可朝整合證券商財管業務申請流程方向精進,簡化核准程序,如證券商總公司申請辦理信託業務經許可後,有關其分支機構所提供的信託財產收受服務,可由證交所進行審查即可,以簡化申請流程,提升制度效率與市場競爭力。
另現行投資人分類制度分散於不同法規,限制證券商發展高附加價值財管服務。研究建議強化「投資者屬性導向」分層監理制度,參考國外相關規範,建立明確高資產與專業投資人識別機制,且對於經評估後高資產與專業投資人,得依風險承擔能力,放寬高風險商品適用範圍與銷售規範,並將監理資源集中一般投資人保護。
研究最後結論,證券商財管業務未來若要持續成長,正是制度深化與政策轉型的關鍵時刻。在現行既有穩健監理基礎上,提升制度彈性與整合度,證券商更能發揮資本市場專業,成為推動我國金融升級與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引擎。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