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泰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8年12月1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泰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泰陞公司)
負責人吳長江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發行人證券商證
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泰陞公司公告申報之9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
告,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由符合發行人證券商證券
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
名或蓋章。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
,就泰陞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
<摘錄證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