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以下「相對人」)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全字第428號
2.事實發生日:114/08/1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
依法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事-
請准本公司以現金供擔保後,於本公司對相對人提起之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
在訴訟判決確定前,禁止相對人對本公司為終止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之處置。
(2)於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審理期間,先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1規定,
以緊急處置暫緩相對人有關雙方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應於114年7月21日終止之處置,
以提供本公司周延之保障。
4.處理過程:(1)本公司以新台幣2億3931萬4500元或等值銀行不記名可轉讓定存單
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於本公司對相對人提起之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訴訟判決確定前,
禁止相對人對本公司為終止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之處置。
(2)本公司之緊急處置聲請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新台幣2億3931萬4500元或
等值銀行不記名可轉讓定存單為擔保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規定發佈重大訊息並提請董事會研議後續處理方式,
以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NA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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