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近期董事會審議並通過兩項修正案,旨在精進市場監管機制、優化上市與轉板流程,以維護市場秩序,並提升整體運作效率與投資人權益。
第一項修正案針對「營業細則」上市公司票據債務處置機制修訂,旨在完善上市公司因票據債務爭議所引發的退票處置機制,並適用於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
為避免上市公司因票據債務爭議而面臨停止買賣處置,新制增訂豁免條款。若上市公司能在變更交易方法次一營業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訴訟、仲裁證明文件,以及法院「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或強制執行程序完成證明,並經證交所同意,則可暫時豁免適用停止買賣規定。
然而,為兼顧司法程序時程與市場秩序,修正案亦增訂,若上市公司未能在三年內完成補正程序,證交所將停止其有價證券買賣。
此外,修正案也明確增列,若上市公司取得法院確認票據無效或無清償義務之判決、仲裁判斷,或實際清償票款,皆可視為恢復交易方法的事由。這項修正不僅賦予企業更彈性的應對空間,同時也兼顧市場透明度與投資人保障。
第二項修正案共包含三項重點,旨在配合櫃買中心開放「市轉櫃」(由上市轉為上櫃)、及主管機關開放ETF因應特殊市況可申請暫停交易的機制。
首先,為賦予企業更多自主性,修正案將「自上市掛牌日起屆滿一年後,股票已在櫃買中心上櫃」納入一般板與創新板公司終止上市的事由,此舉考量企業基於自身發展與板塊定位,可更靈活地選擇轉換板塊。
其次,明確規範認購(售)權證在標的證券進行市轉櫃時的處理方式,規定權證將繼續在證交所買賣至最後交易日止。這項措施有助於保障權證投資人的權益。
最後,為提升市場資訊透明度,修正案要求權證發行人應在發行計畫及上市公告中,載明當其所發行權證之標的證券發生暫停交易等情事時的處理方式,以利投資人了解相關應變措施。證交所表示,這兩大修正案的通過,代表臺灣證券市場在強化法規監理、提升市場效率與支持多元發展方面邁出重要一步,預期將為所有市場參與者帶來正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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