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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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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瓦斯須繳494萬道路費
2007/5/15

繼去年二月二十四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大台北區瓦斯公司敗訴確定
,應繳交台北市政府三七八萬元的鋪設瓦斯管線道路使用費後,最高
行政法院昨天又判決,陽明山瓦斯公司也應繳交四九四萬餘元的鋪設
瓦斯管線道路使用費給市政府。

這兩件定讞判決,確認了包括瓦斯、固網、電力、電信、有線電視
以及中油等各管線業者都必須依規定,繳交道路使用費給市政府,完
全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原則。

台北市政府是依據地方制度法及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在
八十九年間自行訂立「台北市道路設置設施物收費辦法,並經台北市
議會三讀通過後,向業者徵收鋪設瓦斯管線道路使用費。

不過該辦法規定,自公布施行起兩年為宣導期免予徵收。但從九十
一年十一月起,計收使用費;業者須依照道路用地平均公告地價年息
的五%為基準計算,繳納使用費。

陽明山瓦斯公司針對市府在九十三年開單通知,必須繳納四九四萬
餘元使用費進行訴訟。

業者認為,台北市自訂收費標準,既欠缺法律授權,形成全國不一
,欠缺符合目的性的基礎。同時內政部在九十三年三月發布市區道路
使用費收費標準,明定該標準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才開始施行,市府強
收該使用費於法不合。

不過業者的辯詞,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就被駁回,法院認為
,市府據以收費的辦法,屬地方制度法所訂自治條例的位階,也經市
議會三讀通過,收費具有法律依據。

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理由,並指出,內政部
的收費標是在九十三年三月廿五日才發布、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才施行
,而本件市府徵收的是九十三年十二月卅一日前的使用費,基於法律
不溯及既往原則,不能適用於本件業者。最高行政法院最後判決,陽
明山瓦斯公司的上訴請求,予以駁回。
<摘錄工商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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