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2/2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1)劉立國 執行長
(2)吳振禧 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代表人、
經理人或董監事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於本公司經理人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除劉立國董事長兼執行長依法利益迴避外,其餘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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