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公司名稱: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整抗字第1號
2.事實發生日:103/06/0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票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聲請對本公司緊急處分事件提起抗告。
4.處理過程: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3年5月28日裁定辦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於收受裁定書正本送達後10日內,依法向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對103年度整抗字第1號函提出抗告,並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年度整字第1號緊急處分期間近屆滿日,又於103年5月31日,向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聲請延長緊急處分期間。
7.其他應敘明事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原裁定廢棄之民事
裁定如下:
一、本件相對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有重整之可能,且目前仍正常
營運中等情,依公司法第282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公司重整,並依同法
第287條規定,聲請於重整裁定前為緊急處分。原審准予相對人緊急處
分之聲請如原裁定主文第1、2項所示,另依職權裁定如主文第3、4項所
示,及依非訟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命將原裁定刊登於國內新聞紙全
國版3日等處分,固非無據。
二、惟原審為本件裁定前,並未訊問利害關係人諸如債權銀行、大股東等,
業據本院查閱原審卷宗屬實,此即與非訟事件法第185條第1項準用同法
第172條第2項規定有違,則原審既未踐行訊問利害關係人之法定程序,
其程序顯有瑕疵,是原裁定尚有未洽。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
,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審更為適當之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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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訊息
最近一期臨時股東會已於 104/01/20 結束

股東權息通知
101年將配發 0.05元股息 45股股利
100年辦理現增,每張可認253.33 股股,認購價 16 元元
99年辦理換票,換股比率: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