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8年7月22日
二、受裁罰對象: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方祖熙
。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及證券交易
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於97年11月5日發生跳票,惟遲至97年
11月10日始辦理公告,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及證券
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
告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
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摘錄證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