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8年11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邰港公司
)負責人方祖熙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及
第178條第1項第3款。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邰港公司未依本會98年9月10日金管證審
字第0980047251號函及98年9月25日金管證審字第0980050172號函
規定期限,重行公告申報重編9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含合併報
表),且未依98年9月25日證期(審)字第0980052155號函及98年
10月19日證期(審)字第0980056339號函規定期限,就負責人等
起訴案是否影響相關期間財務報告之允當性提出說明。受處分人
為邰港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
第38條第2項及第178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第178
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邰港公司違規行為,處
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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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證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