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0/21
2.發生緣由: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除依「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之公開說
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之規定揭露相關事項外,尚應於公開說明書
特別記載事項乙節中揭露下列事項,並俟 貴公司股票公開銷售完畢
後,同意 貴公司股票上市:
1. 最近三年度業績變化合理性之評估。
2. 九十三年度財務預測編製基本假設合理性及達成可能性之評估。
3. 九十二年度員工紅利一三○、○○○仟元,若列為費用支出,其對
九十二年度每股盈餘之影響。
(二)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規定, 貴公司應辦理
股票集中保管。
(三)請確實檢視 貴公司於本公司第四一二次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
員會答詢內容之合理性,並再洽請 貴公司之主辦證券承銷商補充評
估或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後,列表函送本公司,俾辦理 貴我雙方簽
訂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報請主管機關 鑒核之後續事宜。
(四)請檢送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一份。
(五)上開事項請辦妥後儘速送本公司,憑以續辦相關事宜。
3.因應措施:承諾事項之執行情形應辦事項已遵照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