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當事人:迎輝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兼總經理麥建
進等人法院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文書案號:97年度審重訴字第76號
2.事實發生日:97/03/0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今日接獲迎輝公司之起訴狀,主
張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兼總經理麥建進等人侵害該公司之營業秘
密提起損害賠償,求償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柒億伍仟壹佰陸拾壹萬
元。
4.處理過程:如下所述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訂單及原物料供應
均維持正常,故目前尚不致對本公司之營運產生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託律師處理相關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之產品製程係由本公司自行研發,並已依法取得相關中
華民國專利權,所產銷之「聚光片(即稜鏡片)」產品具獨特性,且
取得客戶端認證量產出貨,絕無迎輝公司所指稱侵害營業秘密之
情事。
(2)迎輝公司打擊對手之惡性商業競爭行為,除損害本公司股東之
權益外,亦嚴重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秩序,造成投資大眾之損失,
本公司深表遺憾。
(3)本公司將積極主動配合司法之調查,以期司法還給公司應有之
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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