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如下所述
2.事實發生日:97/03/0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如下所述
4.處理過程:如下所述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如下所述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託律師處理相關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迎輝公司以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兼總經
理麥建進等人
侵害該公司之營業秘密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新台幣
875,805,000元及執行費
新台幣7,006,440元之範圍內資產予以假扣押。
(2)本公司之產品製程係由本公司自行研發,並已依法取得相關中
華民國專利權,所產銷之「聚光片(即稜鏡片)」產品具獨特性,且
取得客戶端認證量產出貨,絕無迎輝公司所指稱侵害營業秘密之
情事。
(3)迎輝公司打擊對手之惡性商業競爭行為,除損害本公司股東之
權益外,亦嚴重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秩序,造成投資大眾之損失,
本公司深表遺憾。
(4)本公司營運資金充足,資產雖受迎輝公司之扣押,但並不影響
本公司財務業務之正常運作。
(5)本公司將積極主動配合司法之調查,以期司法還給公司應有之
公平正義。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