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06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5/06/16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松江路350號9樓(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
(2):審計委員會查核一一四年度決算報告與內部稽核主管之溝通情形。
(3):一一四年度員工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4):一一四年度發行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及長期次順位金融債券執行情形。
(5):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東對本行今年股東常會有無提案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本行民國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請 承認案。
(2):本行民國一一四年度盈餘分派,提請 承認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請 討論案。
8.臨時動議:
9.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5/04/18
10.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5/06/16
11.其他應敘明事項:(一)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民國
115年4月17日(五)16時30分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一段66-1號11樓),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
民國115年4月17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凡參加
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
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
滿一仟股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30日前,
以公告方式為之,故不另行寄發開會通知書。持股滿一仟
股以上之股東,其開會通知書將於股東常會前三十日寄送
各股東,屆時未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號、戶名、身份證
字號或統一編號,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新光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辦(電話:02-23118787)。
(三)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擬定115年4月10日上午
9時00分起至115年4月20日下午5時00分止為受理持有
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提案期間,受理
提案場所:本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133
號6樓,電話:02-25575151分機2943)。
(四)銀行法第25條、第25條之1之相關法令措施宣導報告:
1.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
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
者,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
並副知本公司;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個百分點者,
亦同。
2.依銀行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
、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10%、25%或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申請核准,並副知本公司。
3.所稱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定義,以及不計入持股之情形,
悉依銀行法第25條之1規定辦理。
4.相關法令宣導簡介,可參考本行網頁
(www.taipeistarbank.com.tw)法定應揭露事項專區。
(五)本次股東常會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為
115年5月17日至115年6月13日止,請逕登入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e服務」股東會電子投票平
台網頁,依相關說明投票。
【網址:stockservices.tdcc.com.tw】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