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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價轉賣米酒罰1億降到300萬
2008/12/11

91年1月1日取消菸酒專賣後,業者出售較原專賣價格高的紅標米
酒,每瓶按2,000元重罰的苛政取消了。財政部昨(10)日表示,
逾專賣價格販售的米酒,改按差價採一到三倍的分級處罰。

財政部統計,目前尚未核課確定的八件處罰案件,原本僅罰鍰即
高達11億元,改採較輕的分級處罰規定後,業者總計只需繳交不
到4,000萬元的罰鍰。

原菸酒稅法第21條規定,菸酒稅法施行前專賣的米酒,應依原專
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不論超過金額多寡,均按
「每瓶處新臺幣2,000元罰鍰」。司法院今年4月18日以釋字641號
解釋,此一處罰規定不符憲法比例原則,應在該解釋公布日起屆
滿一年停止適用。

本案聲請釋憲的業者,91年間將原專賣價每瓶21元的舊裝米酒,
以52及54元價格出售,總計售出5.28萬瓶,獲利170萬元,因違反
菸酒稅法規定,被按每瓶2,000元處罰後,罰鍰高達1億560萬元。

在大法官做出釋字641號解釋後,今年11月26日總統公布修正菸酒
稅法第21條條文,明令菸酒稅法施行前專賣的米酒,未依原專賣
價格出售者,按超過原專賣價格金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不再
按瓶統一處2,000元罰鍰。

財政部也配合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增
訂菸酒稅法第21條裁罰倍數標準,以91年1月1日以前,市售紅標
米酒每瓶專賣價格21元為例,按倍數裁罰方式為:

一、每瓶出售價格逾21元至42元者,按超過21元之金額處一倍罰
鍰。

二、每瓶出售價格逾42元至63元者,按超過21元的金額處兩倍罰
鍰。

三、每瓶出售價格逾63元以上者,按超過21元的金額處三倍罰鍰


財政部指出,聲請釋憲的業者原本應被處1億餘元罰鍰,依新裁罰
規定,只需繳交300餘萬元。另有七件處罰案件,罰鍰也都一併下
降,總計原本八件尚未裁處案件總罰鍰高達11.98億元,按照新規
定計算後,罰鍰已降至3,900餘萬元。


<摘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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