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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新「錢」途 可以承作放款
2009/3/9

交通部研擬修改郵政儲金匯兌法,開放中華郵政公司承作放款業
務,因放款有風險,金管會主張在受「銀行法」相同規範下,同
意讓郵匯局承做放款。擁有1,321家分支機構的郵匯局一旦承作放
款,勢必對其他銀行帶來競爭壓力,也會有助於平日與郵匯局較
有往來的中小微型企業。

郵匯局錢滿為患,資金無去處,為減輕沈重的利息負擔,郵匯局
今(9)日起不收企業等法人定存,此外,郵匯局也透過交通部向
金管會爭取,開辦放款業務,增加營業收入。

金管會官員昨日表示,交通部最近研議修正郵政儲金匯兌法,讓
郵匯局可以做放款業務,並洽金管會、中央銀行等單位意見中,
金管會原則上不反對,但因辦理放款業務會有風險,郵匯局必須
受銀行法規範,跟銀行適用一致性監理規範。

但據了解,交通部及郵匯局認為,郵匯局因有郵政儲金匯兌法,
跟一般銀行還是不同,新增的放款業務可以受銀行法規範,但原
本儲匯業務部分,不應受到銀行法規範,兩者應切割。相關部會
因意見不一,還在協調。

據了解,對於郵匯局爭取辦理放款業務,金管會提出須適用銀行
法規範的內容,主要包括必須適用銀行法第44條資本適足率規範
、第48條有關客戶資料保密、第45條內控內稽制度,及第64條及
66條等退場機制。

但郵匯局認為,其資金大部分轉存銀行,風險權數較高,適用資
本適足率有困難;客戶資料保密部分,原儲匯業務不受銀行法這
項規範,郵匯局是交通部百分之百政府持股,不必擔心退場問題


郵匯局因此建議,可以將原有儲匯業務與新增的放款業,切割管
理,放款業務才受銀行法規範,儲匯業務就不用,但金管會認為
,同一家公司業務切兩塊,並不可行。

根據金管會資料,中華郵政公司儲匯處去年稅前盈餘77.6億元,
是民國92年以來最低水準,資金多,利息負擔重,加上郵匯局改
制為國營公司後,政府給予五年免稅期96年屆滿,都讓郵匯局想
要拓展新業務,創造新收入。

<摘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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