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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銀行不得拒收法人存款
2009/3/10

央行指出,中華郵政98年3月9日起不再收受營利法人定期存款。
查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條,明定郵政儲金主要係鼓勵國民儲蓄
,促進資本形成,其收受對象應以一般民眾為主,不宜收受營利
法人定期存款。

央行表示,一般銀行不同於中華郵政公司,營業對象本就包括公
、民營企業及一般民眾。因此,銀行除不得拒收民眾存款外,也
不得拒收營利法人存款。

鼓勵銀行積極發揮金融中介功能,對於銀行收受存款,辦理放款
及投資後餘裕資金,央行除發行定期存單外,也會視情況酌收其
轉存款。截至目前為止,央行已收受銀行餘裕資金轉存款約5000
億元。



<摘錄聯合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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