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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利用並有收益 重新定義 保險業投資不動產 鬆綁
2009/3/27

金管會昨(26)日發布規定,從寬認定保險業投資不動產須「即
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有利保險業投入不動產市場,提振房市
,金管會將給保險業三個月補申報時間,符合新規定者將不予處
罰。

官員表示,新規定更明確化、合理化,以後保險業者不必為了符
合規定,趕著動工或出脫,資金運用更靈活,也可讓保險業做好
資產規劃,度過不景氣。

保險法規定,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上限為可運用資金30%,目前實
際投資金額只有4,025億元,占全部資金8.2兆元的4.8%,還有很大
投資空間。

保險業資金龐大,為避免保險業「養地」、「炒地皮」,保險法
第146條之2第1項規定,保險業投資不動產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
」,財部曾在67年發布解釋,包括須在兩年內即時利用,業者反
映這項函令不夠明確,隨著環境變化,金管會也認為有必要重新
檢討。

經過與業者多次溝通後,金管會委員會昨天通過新規定,重點包
括,不動產只要達可使用狀態並已利用,且有合理的投資報酬率
者,就認定是「即時利用並有收益」。

合理投資報酬率的定義是,不動產出租率達60%(出租面積除以
持有面積),且年化收益率(收益除以帳面價值)不低於中華郵
政公司牌告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1.125%。

不動產達可用狀態但未利用者,則應說明可用狀態與實際利用無
法同時配合的特殊緣由,專案報核。例如建築物待售、待租或整
建等。

不動產未達可用狀態,但已開發中者,應說明具體理由,專案報
核。如已申請建築執照、申請都市計畫變更、購入不動產進行開
發出售的用途。

不動產未達可用狀態且未開發者,則原則禁止,但例外狀況如無
法開發、也無法處分轉讓者,應專案報核。

<摘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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