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公告申報97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
明書之裁處乙案
輝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公告申報97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
明書之裁處乙案
一、裁罰時間:98年8月18日
二、受裁罰對象:輝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瑞星
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公開發行公
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輝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
14條之1第3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
第1項,於97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申報97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
明書。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
,就輝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
罰鍰新臺幣24萬元。
<摘錄證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