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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宣告處理不動產 留意新規定
2009/12/10

 張先生因出血性中風昏迷,喪失行為能力,經向法院聲請並
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因急需一大筆醫療及安養費用,張先生
的兄長欲出售張先生所有之公寓,以籌得醫療及安養費用,試問
依法應如何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

 太平洋房屋法務室經理蔣美龍表示,民法監護制度有新規定
,自民國98年11月23日以後,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
處分不動產,依民法新修正之規定,應經過法院之許可,才可以
為之。

 蔣美龍說,因應高齡化社會所衍生之成年監護問題。立法院
於9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民法總則及親屬篇部分條文,將「禁治產
宣告」改稱「監護宣告」、「禁治產人」改稱「受監護宣告之人
」,新修正條文自公布後1年6個月施行,也就是98年11月23日零
時起開始施行。

 蔣美龍進一步指出,除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並對
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程度較輕微者,新增輔助之宣告制度,成為
二級制,並同樣由法院指定輔助人。受輔助宣告之人依新修正民
法第15條之2對於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須經過輔助人之同意始能為之。

 而舊法時期關於監護人之選任,須先以順序決定,不能依順
序決定時,法院需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惟鑒於此制度之僵
化,新修正之民法對於監護人的選定,改由法院依職權選定1人或
數人,除大幅提升選定之效率外,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亦更有保
障。

 住商不動產法務部協理吳光華也說,另鑒於親屬會議在現代
社會功能已日漸式微,原規定由親屬會議監督監護人管理受監護
人財產之規定,於新修正民法也改由法院監督,取代功能不彰的
親屬會議。蔣美龍提醒民眾,自98年11月23日零時起申辦相關案
件,一律應適用新法規定,必須特別注意。

<摘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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