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公司因吸收合併全維股份有限公司銷除股份及發行新股
案
公告內容
一、本公司吸收合併全維股份有限公司乙案,業奉 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廿八日0980056526號函核准申
報生效在案。二、茲依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將合併發行新
股有關事項公告如後:(一)合併基準日:98年12月15日(二)合併發行
新股:本次合併除全維公司持有本公司原發行之股份68,105,573股,
因合併而銷除外;另按雙方公司約定之換股比例發行新股
68,105,573股,每股10元,計681,055,730元予全維公司之股東凱擘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授權資本額仍為12,000,000,000元整,分為
12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實收資本則增為700,000,000元,
分為 7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三)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
行股份相同。三、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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