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公司因吸收合併南明股份有限公司銷除股份及發行新股
案
公告內容
一、本公司吸收合併南明股份有限公司乙案,業奉 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8年10月28日金管證發字第0980056522號函
核准申報生效在案。二、茲依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將合併
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後:(一)合併基準日:98年12月15日(二)合
併發行新股:本次合併除南明公司持有本公司原發行之股份
47,281,819股,因合併而銷除外;另按雙方公司約定之換股比例發
行新股47,281,819股,每股10元,計472,818,190元予南明公司之股
東凱擘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授權資本額仍為1,000,000,000元整,
分為10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實收資本為500,995,830元,
分為 50,099,583股,每股面額10元。(三)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
行股份相同。三、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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