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公告申報98年10月份營運情
形之裁處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月21日
二、受裁罰對象: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
振?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
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期限公告申報98年10月份之營運情形。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
,就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份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義
務之違反,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摘錄證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