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2月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美公司
)負責人廖錦祥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21條及第24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查奇美公司9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揭露各
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保證情形,惟未依處理準則第
21條及第24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98年6月底各子公
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餘額,核有違反前揭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
,就奇美公司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摘錄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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