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違反規定之裁處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02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豐
熙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3月25日資金
貸與其子公司 UEPC GROUP HOLDING CO.LTD美金
153千元經董事會多次通過展延,期間共計1 年4個月,核已違反公
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短期融通不得超
過1年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
,就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
臺幣24萬元。
<摘錄證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