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3月1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全公司
)負責人鍾雙麟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行為時公開發行公
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第2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台全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予子公司台全印度
有限公司5,819仟元,貸與期間已超逾1年以上,核有違反行為時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
,就台全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
<摘錄證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