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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2010/3/24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24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
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適用對象: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以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
之五十或以上之國內外分公司、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且需為
營運之重點人才,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2)發行對象與條件:得為認股權人及其得認股數量,參酌工作績
效、整體貢獻或其它管理上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認股人
名單及數量後,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3)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
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
為1,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一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
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
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
數為1,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
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
以不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註)之50%,
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普通股
收盤價之50%。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註:所稱
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
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二)權利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自認股權憑證發行翌日起
算,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屆滿後,
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
股權利。
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份之認股數量外,自被授予本員工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後,除依本辦法八規定不得行使認股權之
期間外,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利行使期間及比例,
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訂定。若未另訂則依下列比例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100%
(三)認購股份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則採以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人員(含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解僱)權益
處理:
A.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須自在職最後一日翌日起算30日內一次行使完認股權利(且不得逾
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日期,惟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
期間,則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
,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B.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於在職最後一日翌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2)退休、死亡或職業災害之權益處理:
認股權人在職期間退休、死亡或因職業災害致傷殘經醫院證明無
法繼續任職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半年內由其本人或繼承人一次行使完認股
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惟前
述半年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日期。
(3)調職之權益處理:
如認股權人調職至關係企業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
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並經董事長核准者,
可依前述五、2規定之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
使範圍)。
(4)留職停薪之權益處理: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員工
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算30日一次行使完認股權利
,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
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
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
回復其權利,惟本條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仍應按
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之,但行使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
最後存續日期。
(5)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除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
本條所規定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
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
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現金增資、公司合併或
受讓它公司股份發行新?IMG SRC="/WF_SQL_XSR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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