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正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8月5日
二、受裁罰對象:正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徐
季麟。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正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12月10日董
事會決議認購子公司正淩新加坡有限公司
(Nextronics Engineering Pte Ltd. Singapore)現
金增資美金5佰萬元,並於98年12月17日至99年2月5日陸續匯出金
額總計美金3,590千元(約新臺幣115,291千元),已逾該公司實收
資本額之20%,惟該公司遲至99年2月25日始辦理公告,核有未依
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0條第1項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2日內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
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
,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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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權息通知
101年將配發 0.5元股息 30股股利
100年辦理現增,每張可認106.01144 股股,認購價 23 元元
101年辦理換票,換股比率: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