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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儲1年利息 改各年度計算
2010/12/30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稅捐稽徵法38條修正案,行救案
件利息改為以「各年度」郵儲1年利息計算,過去出現「利息高
於本稅」的不合理情形,將可獲改善。

 目前稅捐稽徵法38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案件,利息以「繳納
稅款之日」或「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的郵政儲金1年期計
算。同理,國稅局此類的退稅案,也是依此規定辦理。

 由於有些案件打行政救濟官司的時間長達10年、20年餘,待最
高行政法院判決後,全部的利息都按10年、20年前的「當時」利
率8%計算、繳納,每年利息%,經過12年就累積成1倍,超過12
年高於本稅,損及納稅義務人的權益。

 立委洪秀柱提出修法,這類案件的利息改以「各年度」的利率
計算,昨天在財委會審查。

 財政部表示,以前利率不會波動這麼大,主要因為利率最近數
數快速下降,才導致利率差很大。所以財政部同意洪秀柱的提案
,依「各年度1月1日」的郵政儲金1年期定存儲金固定利率計算,
昨天順利通過初審。

 財政部並增訂過渡條款,只要在修法公布實施之前,復查、訴
願、行政訴序已經終結,只要稅捐稽徵機關「尚未送達」收入退
還書、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或國庫支票等案件,都可適用修正
後的新規定,改以「各年度」郵儲1年利息計算;國稅局的補稅案
件也同樣辦理。

<摘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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