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3/10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通過擬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作為上櫃前公開承銷之股份來源案。
3.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為因應營運發展所需及配合上櫃相關法令規定,
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於適當時機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作為初次上櫃前提出公開承銷之股份來源。
二、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除依公司法第267 條規定,
保留發行新股總數之10%~15%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員工認購不足之股份,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三、除前項保留員工認購者外,其餘85%~90%提請股東常會決議原股東
放棄優先認購權利,全數提撥供本公司股票上櫃前辦理公開承銷之用。
四、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並採無實體發行。
五、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募集金額、
計劃項目、預計進度及可能產生效益、經核准發行後訂定增資基準日及股款繳納
期間等其他相關事項,如因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核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
需要修正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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