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11/11
2.發生緣由:於100年11月11日頃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保財字第10002517632號裁處書,就本公司以取得不動產
方式作為債權收回之交易,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
法第168條第4項處以罰鍰新臺幣90萬元,及依保險法第149條
第2項第2款及第3款分別解除本公司決議本案之黃獨立董事磊
職務及停止焦監察人仁和於一年內執行職務,以及命本公司
解除行為時賴總經理宜銘職務及負責本案之法令遵循主管蔡
副總經理良嘉職務,另限期本公司於文到6個月內完成所取得
該批不動產之處分變現,其處分所得扣除取得該批房地後投入
相關成本及費用並需足以抵償案關債權金額。
3.因應措施: 該批不動產本公司已委託第三人麗的廣告有限公司
銷售中。
4.其他應敘明事項:黃獨立董事磊業於99年12月10日卸任。
蔡副總經理良嘉於99年10月1日辭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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