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國維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11月2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維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維公司)負責人曾育弘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國維公司資金貸與子公司香港維佑投資有限公司新臺幣18,633千元,期間自97年6月1日至98年5月31日,嗣經98年4月7日及99年4月6日董事會通過展期,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從事短期融通資金不得超過1年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摘錄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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