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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促修法 降電銷風險
2012/3/26

  保險公司透過電話銷售商品日益普遍,但即使全部錄音,碰到要保人不實說明,也無法作為解除契約的依據,業者正透過公會力量爭取權益,呼籲應修改保險法規定。

  包括康健、中信、保誠、友邦、安聯、法國巴黎等均視電話行銷為重要業務發展通路,今年各有百人以上的徵員計畫,整體業界徵員數將近1,000人,健康險幾乎是各家主力商品。

  壽險公會上周五(23日)舉行內部會議,討論保險法第64條規定不合理處,多家外商盼能修法解決未來營運風險。

  保險法第64條規定,要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契約時,若故意隱匿、過失遺漏,或不實說明,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不過,上述規定限保險公司對要保人的「書面詢問」,若是電話行銷,就算全程錄音,也不能作為解除契約的依據。

  歐系壽險公司高層指出,這是現行法律與法規規定的相互矛盾。《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允許業者可經由電銷招攬保單,亦即,只要民眾同意,電話線上就可成交。法規認同線上交易的有效性,但保險法又不認同書面以外的證據,相當矛盾。

  美系壽險公司高層也說,這問題對以電銷為主的公司,的確有經營上的困擾。據他所知,中國保險業如火如荼發展電話行銷通路,但不像台灣僅承認「書面」證據。

  業者指出,消費者可能並非故意隱匿,但就算過失遺漏,業者也無法捍衛權益。例如,當電銷人員問要保人,過去兩年內有沒住過院,民眾很難精確記得時間,實際上有但覺得時間久遠而回答沒有。

  或像是電銷人員詢問要保人,有無罹患高血壓,民眾覺得,醫生的說法是目前症狀輕微,只要控制飲食即可,還沒到要長期吃藥的程度,因而不算高血壓。 這類要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認知歧異,也無法透過錄音存證作為解約的依據。<擷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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