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上訴人):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訴人):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0年上更(二)字第91號 2.事實發生日:101/04/1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群聯電子(股)公司提起民事更二審上訴,主張本公司因未履
行軟體開發合約,致損害其利益,要求本公司賠償。 4.處理過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如下: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被上訴人(精品)應給付
上訴人(群聯)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被上 訴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件訴訟對本公司之財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擷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