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中華電線電纜(股)公司等股東依公司法第186條規定, 請求本公司以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
1.事實發生日:101/08/31
2.發生緣由:爰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9年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上開裁定並經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於101年8月3日以101年度非抗字第343號民事裁定確定,訂定股份買回契約
辦理本公司購回中華電線電纜(股)公司、陳金鋑、陳麗珠、陳鶴原、潘思穎及陳岳宏等
股東所持有之股份共計50,764仟股,每股股價新台幣5.4元,及依法計付法定利息年息
5%自99年8月24日起至101年8月24日止。
3.因應措施:本公司以營運週轉金支付購回上開少數股權價款及法定利息約新台幣301,538
仟元。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擷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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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訊息
最近一期股東常會已於 114/05/13 結束

股東權息通知
111年將配發 3元股息
110年辦理現減,每張減941.04股
110年辦理換票,換股比率: 5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