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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台北地方法院寄達的判決書,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 公司間就
2012/10/3

接獲台北地方法院寄達的判決書,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 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原狀訴訟業經台北地院民事庭一審判決本 公司應給付新台幣2.7億元。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北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2.事實發生日:101/10/0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案起因於本公司於九十六年與永
安公司終止原北華店租賃物租賃合約時,就租賃改良物回復原
狀認定標準產生歧異,本公司雖將所有裝潢設備拆除後並多次
向其要求點交,惟永安公司卻認為應該要回復其當初所經營的
飯店隔間及裝潢因而拒絕點交,進而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
遲延點交的違約金,依原每月租金三倍計算,合計要求本公司
應賠償392,036仟元。
4.處理過程:本案經台北地院民事庭受理,經審理後判決本公司
應給付新台幣2.7億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公司認該審法院認事用法與事
實不符,將於法定期間內儘速提起上訴。雖然該判決並非終審
判決,依據相關會計準則,本公司仍預計在本年度全數認列判
決金額。扣除先前針對本案已估列之準備,本公司將額外提列
大約1.42億元。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就該案件已於法
院提存2.98億元,此判決對本公司營運現金並無影響。另本公
司就該案已於99年度提列1.28億元之費用,本公司將於本年度
額外提列大約1.42億元。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擷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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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訊息
最近一期股東常會已於 114/06/18 結束
股東權息通知
114年將配發 6 元股息
100年辦理現減,每張減300.00股
100年辦理換票,換股比率: 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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