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03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1.事實發生日:103/12/05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3/10/14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違反法律或不名譽等情事之一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
董事會通過後予以收回並註銷。
第五條第四項第三款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事故、或其他理由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
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
停薪期間以月份數計算往後遞延 (留職停薪期間之日曆天數除以30後採無
條件進位取整數方式計算月份數),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第五條第四項第四款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並
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喪失認
股權人資格,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
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
本公司工作規則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未達到
具行使權利之部份予以收回並註銷。
第五條第四項第三款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或其他理由經由公司特別
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
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第一項所述不得行使認股權之情形
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
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
其權利,惟需依實際在職工作期間與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
認股比例計算可行使之認股權利比例,留職停薪期間之認股權利予以收回並註銷。
第五條第四項第四款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並
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喪失認
股權人資格,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興櫃正常交易中

股東會訊息
最近一期股東常會已於 114/06/05 結束

股東權息通知
114年辦理現增,每張可認12.250108 股股,認購價 150 元元
103年辦理換票,換股比率: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