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就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 原狀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判決本公 司應給付新臺幣陸仟參佰零玖萬壹仟捌佰柒拾伍元。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中更一字第137號
2.事實發生日:105/06/2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最高法院就臺灣高等法院就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原狀訴訟案
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之原判決部份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4.處理過程:
臺灣高等法院就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原狀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
案件,前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判決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陸仟參佰零玖萬壹仟捌佰
柒拾伍元本息,永安公司其餘請求廢棄。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就該案件,帳上已提列276,179仟元之負債準備,該判決對公司財務業務營運
不會有重大影響。
裁決。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因為臺灣高等法院認事用法頗多不適,本公司於今日收到上述判決後將與律師研擬後
,就敗訴部份繼續上訴最高法院。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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