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1.事實發生日:105/12/27
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Park City Entertainment, Inc.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母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14192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1784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係將關係企業間應收帳款逾期帳齡超過90天的金額,
依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3)基祕字第167號
函規定,轉列其他應收款,視同資金貸與。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11784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20.88
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6.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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