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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蔚山掏空案 高院更審重判8年
2017/8/24

  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挪用公司資產不法獲利13億多元,台北地院將他判刑4年6月,高院更一審痛斥他對投資市場的正常運作造成相當之危害,昨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加重背信罪將他重判8年、併科罰金3億元、追徵犯罪所得13億餘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蔚山同時身為大同、尚資、尚投公司的董事長兼大股東,掌握公司經營決策權,但他在2000年間以個人資金投資3,000多萬元擔任通達公司董事,並擔保通達向銀行貸款債務,未料,通達虧損並跳票,林蔚山為免遭銀行追討,卻私自挪用大同集團資產。

  林蔚山濫用董事長權限,自2005年起,先指示尚資公司融資通達,再由尚投公司併購通達,「左手賣給右手」,事後林蔚山改任通達董事長,讓尚投繼續為通達還款,致尚資公司非法利益輸送給通達3億多元,並因此導致尚資的母公司大同公司損失13億多元。

  高院更一審認為,林蔚山長年擔任大同公司重要領導幹部,卻為一己之私而恣意挪用公司資產,致大同受有高達13億1,743萬元的損害,損害大同股東權益並危害投資市場正當運作,將他依加重背信罪判刑8年。

  林蔚山獲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昨日發表聲明,強調他是通達案受騙被害者,對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違反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判刑8年、併科3億元罰金,犯罪所得13億餘元沒收,表達遺憾及完全無法接受判決,將委請律師提起上訴,以求清白。

  林蔚山擔任大同、綠能、尚志、尚化及福華等五家上市公司董事長,傍晚先後發布重大訊息表示,董事長林蔚山對於台灣高等法院昨日關於通達案判決深感遺憾,完全不能接受,將委由律師提出上訴,以求清白。公司也相信林蔚山的清白,並支持他上訴,以證明其清譽。

  此外,五家公司都表示,營運、財務與業務一切正常,不會受該案影響。<摘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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