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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公司治理主管 上路
2019/7/18

  為強化保險業的公司治理,金管會修法要求保險業每家都要設置「公司治理主管」,以增加對董事的支援,且一家都不能少。保險局4月預告修正「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預計近日發布實施。

  保險局本周也預告修正「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條件準則」,2020年起保險業將比照銀行業「金金分離」原則,董監事不能兼任其他金融機構董監事;資產規模1兆元以上須提高專業董事比率,也就是有六家保險公司必須配合新規定增設專業董事。

  目前國內資產逾兆元的保險公司有八家,包括國泰人壽、南山人壽、富邦人壽、新光人壽、台灣人壽、中國人壽、三商美邦人壽與全球人壽,一旦修法通過後,有六家需增設專業董事,另有兩家要增加專業監察人。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為強化保險業公司治理,增加對董事的支援,以提升董事會效能,先前已研議「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6條之2修正草案,並已完成法規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保險局指出,此次修正有五大重點,第一是除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及保險合作社,保險業應依公司規模、業務及管理需要,配置公司治理人員及主管;二是公司治理事務範圍:至少應包括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會議相關事宜、協助董事及監察人進修及遵循法令、提供董事及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資料等。

  三是公司治理主管應為「公司經理人」,其資格條件必須有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保險、證券、期貨或公開發行擔任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股務或公司治理之主管職務達三年以上。

  而且公司治理主管還有進修規定,初任者於任職日起一年內至少進修18小時,年度進修每年至少進修12小時。另外,進修課程應包括公司治理相關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企業社會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相關課程。

  四是除法令另有規定,公司治理主管得由其他職位人員兼任,但是,不得涉有利益衝突及違反內部控制制度;五是公司治理主管辭職或解任,必須從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補行委任。<摘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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