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就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租賃物回復原狀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案件,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91號
2.事實發生日:108/11/0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臺灣高等法院就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原狀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
案件,本公司第三次上訴最高法院。。
4.處理過程:
最高法院就此案,再次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就該案件,帳上已提列276,179仟元之負債準備,該判決對公司財務業務營運
不會有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繼續配合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程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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