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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108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2019/12/16

1.事實發生日:108/12/16
2.發生緣由:
(1)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一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
長訂定之。
(2)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權發行日當日之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
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等,經董事會通過。任一員工
被授予之認股數量,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3)發行總數:發行總額為95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之普通股1,000股。
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950,000股。
(4)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每股認購價格為30元。
(二)1.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
,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50%,屆滿3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100%。認股權憑證
之存續期間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日起算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
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棄權,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相關時程及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如下:
時 程 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 --------------------
屆滿2年後 50%
屆滿3年後 100%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權發生重大變動時(即辦理公司合併、公
司分割、股份轉換或公司股份轉讓予特定人持股達51%以上),不受本條第(二)項第1
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情事,或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全部予以收回並註銷。
(四)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五)認股權人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發生以下情事,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資遣/開除:除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情事,而被公司開除者
,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其餘自願離職/資遣已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或資遣生效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或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3.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事故、或其他理由經由公司
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
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
留職停薪期間以月份數計算往後遞延 (留職停薪期間之日曆天數除以30後採無條件進位
取整數方式計算月份數),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喪失認股權人
資格,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而離職者: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或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
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調職: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董事長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之認股權人,其認股
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惟認股權人於轉任公司後自願離職或因不可歸責
於該公司之事由而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者,比照本項第1.款之自願離職方式辦理。
7.其他非屬上列之原因者,授權董事長於本條第(二)項認股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
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並報請董事會追認。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
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5)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6)認股價格之調整: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認股價格均不予調整。
(7)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權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
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
名簿,並在完成法定程序後發給新發行之普通股,若本公司已登錄興櫃,則以帳簿劃撥
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如本公司已上市或上櫃買賣,則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
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交易所買賣時,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櫃)買賣。
(五)有行使認股權權利時,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
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本公司得衡酌調整資本額變
更登記作業時間。
(8)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
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9)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
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三)
項辦理。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生效;修訂
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興櫃正常交易中
股東會訊息
最近一期臨時股東會已於 114/09/10 結束
股東權息通知
114年將配發 1.330529 元股息
106年辦理現增,每張可認61.877797 股股,認購價 45 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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