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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就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原狀之違
2020/8/11

臺灣高等法院就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原狀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案件,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後,判決本公司應給付本金新臺幣1.5億元及利息。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69號
2.事實發生日:109/08/1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最高法院就臺灣高等法院就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原狀訴訟案
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之第三次更審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4.處理過程:
臺灣高等法院就本公司與永安觀光(股)公司間就租賃物回復原狀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
案件,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後,判決本公司應給付本金新臺幣1.5億元及利息。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就該案件,帳上已提列270,179仟元之負債準備,該判決對公司財務業務營運
不會有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興櫃正常交易中
股東會訊息
最近一期股東常會已於 114/06/18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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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辦理現減,每張減3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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