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聲請人:吳葉美媛及廖年靖。
相對人:本公司負責人。
法院名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文書案號:109年度自字第3號。
2.事實發生日:109/09/0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聲請人吳葉美媛及廖年靖以本公司負責人為相對人,
提出107年股東常會決議偽造文書之訴,經台中地方法院逕為駁回自訴之判決。
4.處理過程:台中地方法院逕為駁回自訴之判決。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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