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就「公平會禁止本公司與好樂迪(股)公司結合案」 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今該院判決本公司之訴 駁回,本公司將於法定期限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2.事實發生日:109/11/2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08/8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本公司與好樂迪(股)公司結合。
4.處理過程:
108/10本公司審酌其禁止理由之產品市場及地理市場並未符合市場實際情形,
故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本公司之訴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於法定期限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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